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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 自然人与其独资企业的资产划转免征契税
     发布时间:2015/5/4    来源:   阅读次数:973
     

      余先生经营一家个人独资的家政企业,生意越做越火。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充,他决定将自己拥有的一处房产过户到企业名下,用来扩大办公场所。然而,对于自己的企业承接了自己的房产后是否要缴纳契税的问题,余先生却一知半解。为了弄个明白,他拨通了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。

      咨询员了解余先生的情况后给出了解释,根据《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2〕4号)第八条第二款规定,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、房屋权属的划转,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,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,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、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、房屋权属的划转,免征契税。因此,余先生将所持的房产划转到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下,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契税。

      广州地税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,符合上述免征税规定的,需向房产所属区主管地税提出减免契税申请,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减免政策,如有疑问可登录广州地税网站(www.gzds.gov.cn)或致电12366-2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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